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赣发改商价字[2006]677号
关于调整全省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务院批准适当调整全国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1233 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江西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 0.013 元。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统调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二)对 2006 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油机组,经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委确认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按国家发改委要求,我委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江西电网统调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 0.37 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 0.015 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江西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0.002 元。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 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江西电网中大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 0.0083 元。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江西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征收 0.0005 元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范围为江西电网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3]102 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6]7 号)的要求,向江西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收取每千瓦时 0.001 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江西省电力公司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国家另行下达。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相应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江西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附加) 0.0284 元。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表一。
六、逐步推进全省城乡用电同价,在已实现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城乡同价的基础上,此次电价调整,再实现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排灌用电全省城乡同价。江西电网、各县级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执行 0.60 元 / 千瓦时,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价格统一执行 0.98 元 / 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执行 0.66 元 / 千瓦时,排灌用电价格统一执行 0.55 元 / 千瓦时、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统一执行 0.35 元 / 千瓦时。
七、有关趸售电价提高,对暂不能实现全省城乡同价的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电度电价)用电价格,各县级电网在现行售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原则提高 0.03 元,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提高 4 元、按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提高 6 元(县级电网售电价格标准见附表三)。我为近期将对各县级电网近年来的购售电量结构、经营状况进行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小水电丰富、工业园区用电增量大的县级电网工业电价格再进行适当的调整,尽最大可能降低工业园区用电价格,运行价格杠杆促进工业园区发展。
八、全省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同意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 2006 年 6 月 30 日抄件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
附表一、 江西电网销售价格表.doc
二、 江西电网统调火力发电站上网电价表.doc
三、 各设区市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doc
二 00 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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